从“敢于开枪”到“当场击毙”
近日,长沙火车站附近人行天桥上,出现了一条上写“飞车抢劫拒捕者,当场击毙”的横幅,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。 (《新京报》新华网6月28日)
此举本是长沙警方为改善当地治安状况,采取的一种宣传攻势,也是对“两抢一盗”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。没想到,横幅一拉,不但吓退了气焰嚣张的犯罪分子,使全市飞车抢劫案件的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点,同时也吓倒了一大群忧天的“杞人”,他们在第一时间表达了自己的忧虑:当场击毙是否过重? 是否对市民心理也有所影响?是否会造成警察滥用枪支、草菅人命?可谓忧心忡忡,这恐怕是长沙警方所始料未及的。
由此联想到广州市委副书记、政法委书记张桂芳,在广州市第一季度维稳及综治委治安形势分析会上,要求干警“敢于开枪”的讲话,当时也引来舆论一片热议。反对者的主要理由,是怕造成警察枪支滥用,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。好像警察满街跑,看谁不顺眼,就会给他一枪似的。看来,有关“枪”的话题,格外吸引观众的眼球,一些人甚至到了谈“枪”色变的地步。我看大可不必。
不论是“敢于开枪”还是“当场击毙”都是有前提的,是于法有据的。“敢于开枪”的前提是“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”;“当场击毙”的前提是“飞车抢劫拒捕者”。根据《人民警察法》第十条规定,遇有拒捕、暴乱、越狱、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,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。因此,二者都是于法有据的。人民警察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,用国家配备的枪支,处置犯罪分子,如此名正言顺的事,你有什么可忧心的?况且,二者的前提都是针对的犯罪分子,只要你行的正,坐的端,又何必畏枪如虎?
长期以来,由于多种原因,我们民警执法的手脚,被太多的条条框框束缚了,加之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对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认识“偏激”,对枪支的使用过分强调谨慎,致使干警平时甚至在出现场时,因怕“出事”而不愿带枪,即便在遭遇歹徒暴力抗法、抢夺枪支的情况下,还犹豫不决不敢开枪,由此导致惨剧的发生。 5月31日,对“敢于开枪”的热议声尚未散去,在加格达奇至大连的列车上,又发生了警察一死二伤的恶性袭警案,乘警在“手枪已经上膛”的情况下而未开枪,是“为了保证车厢旅客的安全”?还是怕有关部门怪罪,顾虑太多?
从“慎重开枪”到“不敢开枪”,到“打死了也没有开枪”,如此“理智”的警察能够担当起维护社会安定的重任吗?警察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,又怎么去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?在群众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犯罪分子的威胁时,警察不敢开枪,不仅是警察的悲哀,也是法律的悲哀、社会的悲哀。
因此,从“敢于开枪”到“当场击毙”,是公安干警执法行为的进步。只有做到了“敢于开枪”,才能避免我们的干警无谓地牺牲在犯罪分子的枪口之下。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。我们应当从道义上对警察“敢于开枪”给予声援,解除警察“敢于开枪”的后顾之忧,保护干警在执行公务时依法使用枪支的权力。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“敢于开枪”,必要时将犯罪分子“当场击毙”。